(2015)二民小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翟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翟卫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小字第18号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区繁荣路476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大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骥、刘海波,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卫红,住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翟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翟卫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翟卫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