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孙村镇绿源竹制品厂与被执行人钱光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孙村镇绿源竹制品厂,︰钱光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828号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孙村镇绿源竹制品厂,住所地:繁昌县,经营者:王先洲。被执行人︰钱光木,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繁民二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繁民二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梦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