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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轩某甲与轩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轩某甲,轩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轩某甲,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轩某乙,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轩某甲与被执行人轩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6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轩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轩某乙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轩某乙与靳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处于相互混同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轩某乙或以靳某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款4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