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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长海与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海,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707号原告:王长海,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郑青松,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传光,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2号。法定代表人:卢海涛,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10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实际查封了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径河支行的银行账户。现因原、被告正在和解,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欠款,原告王长海申请解除对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径河支行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径河支行开设银行账户的查封。审判员  胡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起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