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4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宁乡县玉潭镇文旺粮油店与高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玉潭镇文旺粮油店,高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993号原告宁乡县玉潭镇文旺粮油店。经营者潘文强。被告高宇。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原告宁乡县玉潭镇文旺粮油店诉被告高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乡县玉潭镇文旺粮油店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玉潭镇文旺粮油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乡县玉潭镇文旺粮油店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