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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593天津技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技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技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花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B座508-A室。法定代表人胡秀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松花路60号。法定代表人徐晓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593号天津技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000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