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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崔某甲、崔某乙、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李某某、雷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崔某甲,崔某乙,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李某某,雷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郭某。被告崔某甲。被告崔某乙。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天鹅西路338号第14层(科技示范楼A座)。组织机构代码:67323234-0。负责人张楠,该支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某某。被告雷某某。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新市区朝阳南大街47号百世开利大厦7层。组织机构代码:77279695-0。法定代表人白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崔某甲、崔某乙、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李某某、雷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因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郭某与被告崔某甲、崔某乙、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李某某、雷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