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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35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丰和纺织有限公司与杭州丰和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聚卿针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丰和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聚卿针纺有限公司,杭州明晨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一品化工有限公司,钱岳江,吴筱萍,沈亚明,万利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518-4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责人傅志军。委托代理人徐岚。被告杭州丰和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岳江。被告杭州聚卿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亚明。被告杭州明晨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亚明。被告杭州萧山一品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富林。被告钱岳江。被告吴筱萍。被告沈亚明。被告万利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丰和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聚卿针纺有限公司、杭州明晨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一品化工有限公司、钱岳江、吴筱萍、沈亚明、万利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之间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丰和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聚卿针纺有限公司、杭州明晨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一品化工有限公司、钱岳江、吴筱萍、沈亚明、万利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26元,减半收取120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63元,由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燕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