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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启宏与王祥、欧凤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陈启宏,居民。被告王祥,居民。被告欧凤玲,居民。被告覃红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宏与被告王祥、欧凤玲、覃红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启宏以证据不足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祥、欧凤玲、覃红砖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启宏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启宏撤回对被告王祥、欧凤玲、覃红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陈启宏负担。审 判 长  韦文勉审 判 员  欧力锐人民陪审员  覃 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诚诚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