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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执字第1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宁德、黄亚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宁德,黄亚立,郑瑞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1349-1号申请执行人吴宁德,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黄亚立,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郑瑞卿,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吴宁德与被执行人黄亚立、郑瑞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亚立、郑瑞卿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宁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亚立、郑瑞卿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11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南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礼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