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高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威海东成电子装配有限公司与文登晓霞电子有限公司、于永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东成电子装配有限公司,文登晓霞电子有限公司,于永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高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威海东成电子装配有限公司。住所地环翠区温泉镇柳林村。法定代表人候传全,该公司经理。被告文登晓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大水泊镇前土埠岭村。法定代表人邓炳光,该公司经理。被告于永泰,农民。威海东成电子装配有限公司与文登晓霞电子有限公司、于永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被告文登晓霞电子有限公司信息有误,原告无法提供明确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威海东成电子装配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君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孙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