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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高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威海东成电子装配有限公司与文登晓霞电子有限公司、于永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东成电子装配有限公司,文登晓霞电子有限公司,于永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高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威海东成电子装配有限公司。住所地环翠区温泉镇柳林村。法定代表人候传全,该公司经理。被告文登晓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大水泊镇前土埠岭村。法定代表人邓炳光,该公司经理。被告于永泰,农民。威海东成电子装配有限公司与文登晓霞电子有限公司、于永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被告文登晓霞电子有限公司信息有误,原告无法提供明确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威海东成电子装配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君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孙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