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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与安徽宏宇玻璃有限公司、怀远县工业园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石红旗、陶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安徽宏宇玻璃有限公司,怀远县工业园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石红旗,陶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3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负责人:齐成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安,中国工商银行××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唐伟,中国工商银行××分行员工。被执行人:安徽宏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石红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怀远县工业园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随学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红旗,男,汉族,安徽宏宇玻璃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陶玲玲,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2015)蚌执字第00324执行裁定,于2015年10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怀远县工业园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3××××××9),该账户当时存款余额为60476.91元;于2015年10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怀远县工业园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C××××9×××牌小型汽车等七辆汽车。2015年10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申请解除对怀远县工业园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述银行存款、汽车的冻结、查封。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怀远县工业园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3××××××9)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怀远县工业园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C××××9×××牌小型汽车、皖C××××3××牌小型汽车、皖C××××1××牌小型汽车、皖C××××7××牌小型汽车、皖C××××6××××牌小型汽车、皖C××××3××牌小型汽车、皖C××××6××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昌米代理审判员  张树斌代理审判员  许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