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利执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马如林与马彦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银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如林,马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362号申请执行人马如林,男,1956年3月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马彦红,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彦红向申请执行人马如林返还保证金20000元,并负担案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马彦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彦红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