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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小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青岛东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洪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东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洪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小字第175号原告:青岛东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曹启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文,青岛市北海润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洪超,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审理的原告青岛东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洪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东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永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仲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