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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伟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伟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19号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邓伟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仲国,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东莞市伟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法定代表人:吴纪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盛玉平,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伟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詹仲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盛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涉案专利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了被诉产品,低价竞争,取得了丰厚利润,造成原告客户大量流失,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通过公证保全了证据。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2、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和因调查取证所花费的合理费用2万元。被告答辩,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内容欠缺,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原告未实际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仅借专利进行打假谋利。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不合理。庭审中被告辩称,公证保全的网页显示的英文企业名称不能直接对应于被告,被诉产品也不对应于被告;即使能对应于被告,网页上的相关时间反而证明被诉产品早于原告专利设计公开。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外观设计专利ZL201430040646.3“鞋带(2)”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是2014年3月4日,授权公告日2014年8月20日。专利费用已缴至2014年7月24日。该专利设计图片如本判决书后之附图1。2015年2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针对本专利权的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15年1月16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公证处,通过电脑连接互联网,在“alibaba”网站中搜索到“DongguanWealthTeamSiliconeRubberProductCo,Ltd.”的公司经营情况介绍和产品展示页面。该公司为“alibaba”网站的认证供应商,其介绍内容为:“OperationalAddress:ShuizhenkouPlant,ChongmeiVillage,ChashanTown,Dongguan,Guangdong,China(Mainland)[经翻译为:业务地址:中国(大陆)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冲美村水圳口厂房]……”,所附照片为标有“伟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经营场所(图片下角有“2013/03/27”),其在信息网络中展示的产品图片包括本判决书之附图2,所作说明为:“2014Newdesignv-tiesiliconeshoelace[经翻译为:2014新款免绑硅胶鞋带]”。广东省佛山市珠江公证处为上述行为作了公证。上上述图片显示的产品清晰,足以进行技术对比。将之与原告专利设计对比,两者均为长条设计,两端分别为箭头形状。差异在于两端箭翼中部,原告专利设计中有“10”字,该产品相应位置中无此字形。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12年5月23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是产销硅胶制品、电子材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原告为维权委托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詹仲国起诉本案被告及东莞市祥泓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在本院另案起诉),支出公证费1100元和相关律师费用,本案还支出翻译费2000元。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2015)粤佛珠江第605号公证书、企业登记资料、《专利侵权诉讼委托协议》、公证费用票据、翻译费用发票、律师费用发票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是外观设计专利ZL201430040646.3“鞋带(2)”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现在有效期内,原告的专利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提交了网页公证书等证据用于证明其对被告的指控,该公证书证明了通过互联网搜索到的“DongguanWealthTeamSiliconeRubberProductCo,Ltd.”公司情况,根据其上记载的地址的字面翻译,以及显示标有被告中文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的图片等情况,存在该公司即为被告的高度盖然性。被告对此节提出异议,但其无相反证据。再结合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按照生产经营常理,其会以外文形式通过信息网络对外进行产品介绍和推广。因此,本院支持原告的指称,认定该公司即为被告,其通过信息网络许诺销售图片显示的产品。被告的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进行对比判断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经审查,被诉产品与原告专利设计均为两端为箭头的长条形鞋带,两者在形状方面大体相同。虽然存在两端箭翼中部有无“10”字形的差异,但该差异存在于细节,对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影响,应认定两者近似,即被诉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被告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专利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另指控被告制造、销售被诉产品,但仅凭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指控,其基于此提出的诉讼请求均应予驳回。鉴于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被诉产品,而仅许诺销售行为并未对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形成挤占;且根据证据显示的被告经营模式,其主要针对境外交易对象,即在本法域内未实际侵害原告的专利财产权益。因此,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应予驳回。但是,既然侵权成立,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被告应予赔偿。由于原告委托了同一代理人在本院起诉多宗案件,其诉讼成本得到部分分摊,本院支持其合理部分;考虑到原告申请证据公证保全、对相关证据进行翻译等情形,酌情确定被告共赔偿5000元。综上述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伟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ZL201430040646.3“鞋带(2)”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被告东莞市伟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合理开支5000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东莞市伟图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本案如需强制执行,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志柱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钟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冯海青书 记 员  高 允附图1: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附图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