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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民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盛通小贷公司与汪生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汪生,徐腊美,安庆市汪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金来,潘玉琴,安庆市玉虹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檀德英,何结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汪生,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徐腊美,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庆市汪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被执行人: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被执行人:金来,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潘玉琴,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庆市玉虹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十里包装印刷工业园。被执行人:檀德英,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何结根,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生、徐腊美、安庆市汪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玉虹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金来、潘玉琴、檀德英、何结根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华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