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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7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董鼎钦与詹珊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鼎钦,詹珊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761-1号申请执行人董鼎钦,男,1954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詹珊妹,女,1961年5月29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詹珊妹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