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6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向双全与黄远平,重庆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双全,黄远平,重庆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464号原告:向双全,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黄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远平,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452号D-2-3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69124567-1。法定代表人:牟方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联合,男,1967年10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向双全与被告黄远平、重庆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增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方、詹燕共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双全的委托代理人黄印,被告康泰劳务公司委托代理人邓联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远平经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双全诉称,原告在被告黄远平承包的万州四季花城工地做木工,完工后经结算被告黄远平还欠原告5100元。黄远平的工程是从被告康泰劳务公司处承包。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5100元。被告黄远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状。被告康泰劳务公司辩称,康泰劳务公司确实将四季花城6和6-2楼劳务发包给黄远平,被告也多次找黄远平结算,但是黄远平拒不结算,多次通知不来。其他工地的工资都已经付清,被告也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原告是黄远平雇佣,是否欠钱黄远平才清楚,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被告康泰劳务公司将四季花城A地块工程发包给被告黄远平。原告由黄远平雇佣在其承包的工地做木工,2014年6月5日,黄远平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工资51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可以证明,这些证据已经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本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远平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原告主张被告黄远平支付劳务工资5100元,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劳务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由被告黄远平雇佣,主张被告康泰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远平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向双全劳务工资5100元。二、驳回原告向双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两项合计61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黄远平负担。此款限被告黄远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徐增鹏人民陪审员 程 方人民陪审员 詹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田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