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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华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丁文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丁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华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75号西栋A单元30层7-12号。。法定代表人闫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丁文明,身份证×××,男,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阳春乡德宝村。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583号华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丁文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7.58万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