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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韩某、曹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韩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曲周县城新光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表人唐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尚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河南疃镇计生站站长。被执行人韩某,农民。被执行人曹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1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韩某、曹某社会抚养费39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1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韩某、曹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1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韩某、曹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泽祥审 判 员  赵清霞人民陪审员  李敬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