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金辉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兴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辉,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兴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83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辉,男,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潘兴才,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王金辉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兴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汀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兴才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兴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兴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兴才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182172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