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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张巧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张巧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479号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富强路西虎新路北(金成家园28号房)。法定代表人段作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菊,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霞,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巧花。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张巧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婷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巧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颖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