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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贾楠楠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辩护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辩护人赵先进,系被告人杨某亲戚。被告人袁某某,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被告人陶某某,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未检刑诉(2014)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某、袁某某、陶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济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济中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德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欧胜宏,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赵先进,被告人袁某某、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5日,被告人贾某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贾某某纠集贾某甲、郭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30余人,于10月6日凌晨,持木棍等工具到济源市东留村李某某家中。路上贾某某、贾某甲、郭某某等人无故对张某某、苗某进行追逐、殴打,将张某某的电动车砸毁。到李某某家后,贾某某、贾某甲等人对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进行殴打,并冲进李某某家中打砸、谩骂,致李某乙轻伤。2012年5月15日23时许,因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持作弊器在济源市商业城“极速游戏厅”玩赌博机时,被被告人杨某发现。杨某纠集被告人袁某某、贾某某、陶某某等人对李某丙、李某丁进行恐吓、殴打,并将二人控制至次日中午12时许,并逼迫二人各出具一张1.5万元的欠条。经鉴定,李某丙、李某丁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某、袁某某、陶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贾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贾某某辩称其未参与非法拘禁犯罪,杨某打电话让其把他儿子送到游戏厅,其到后见杨某和几个人在一起,杨某说对方欠他钱,并说没有事,其就离开了。其辩护人辩称各被告人及被害人关于非法拘禁的描述不一致,也无证据证明贾某某实施恐吓行为,且被告人要求被害人说出作弊牟利的数额、作弊器提供者的过程不应是非法拘禁的开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贾某某参与了非法拘禁犯罪,贾某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贾某某揭发其他犯罪嫌疑人盗窃的犯罪事实,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袁某某、陶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杨某的辩护人辩称因被害人不承认作弊,在游戏厅发生殴打不属于非法拘禁的过程;被害人从游戏厅被带到公园,因公园属于开放场所,该期间也不属于非法拘禁的过程;非法拘禁应从被害人到宾馆开始,时间仅三四个小时,情节轻微;被害人存在过错,案发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系立功,建议对杨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2012年10月5日,被告人贾某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口角,贾某某便电话联系他人到“大商超市”门口集合。10月6日凌晨,贾某某、贾某甲、郭某某等30余人手持木棍等工具前往济源市东留村李某某家中。路上贾某某、贾某甲、郭某某等人对在东留村路口说话的无关人员张某某、苗某进行追逐、殴打,二人见状弃车而逃,贾某某等人将张某某的电动车砸毁。后贾某某等人在东留村李某某家门口遇到李某某、李某甲等人,贾某某、贾某甲等人对李某某、李某甲等人殴打。李某乙(李某甲父亲)闻讯赶到后也遭到贾某某、贾某甲等人的殴打。贾某某等人又冲进李某某家中进行打砸、谩骂,在得知有人报警后离开现场。经鉴定,李某乙左侧颞骨及顶骨骨折、左侧顶部硬膜下血肿、左侧气胸、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4万元,赔偿李某乙13.5万元,李某乙、李某某家属对贾某某等人予以谅解;2015年8月份,被告人贾某某检举、揭发孔某明、李某林盗窃犯罪,经查证孔某明盗窃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贾某甲、郭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甲、李戊、李某己等人的证言,伤情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发破案经过,刑事谅解书,济源市看守所犯罪线索转出查证通知书、济源市看守所关于在押人员贾某某检举线索的情况说明,济水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关于线索查证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2012年5月15日23时许,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持作弊器到济源市商业城被告人杨某经营的“极速游戏厅”玩赌博机时被杨某和被告人袁某某发现。杨某与袁某某将二被害人分别带至游戏厅监控室、仓库,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后纠集被告人贾某某、陶某某等人将二被害人带到商业城对面小公园,以活埋为由进行恐吓,要求二被害人说明作弊器的来源和作弊牟取的利益。期间,袁某某等人在商业城“愚公快捷酒店”三楼一房间内逼迫二被害人各打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因未找到提供作弊器的人,次日中午二被害人被放走。经鉴定,李某丙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丁左眼部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2013年9月23日10时许,公安民警根据被告人杨某、袁某某提供的线索,将涉嫌抽逃出资、合同诈骗犯罪的李某超抓获。案发后,杨某分别与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某丙各项损失3.8万元,赔偿李某丁各项损失0.8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四五月份,有客人反映其店里有人作弊,且营业额也明显减少,其就在监控里留意谁在作弊。一天晚上23时许,其和袁某某在监控中发现两个男子在玩“捕鱼机”时作弊,就把这两个男子(李某丙、李某丁)叫到监控室,当时监控室里还有杜某、服务员陶永涛和几个客人。两人开始不承认作弊,其决定让两人分开问,袁某某将李某丁带到了仓库,其在监控室问李某丙,后在他的裤腿里发现了作弊器,旁边的一个客人朝李某丙的脸上扇了两三下,又朝腿上蹬了一下,其将客人劝了出去。其到仓库问李某丁作弊器的来源,李某丁称是段某给的。李某丙仍不说作弊器来源,其威胁要将他活埋。随后,其电话联系贾某某让他来游戏厅,贾某某、陶某某、“黑毛”等人到后,其和贾某某商量把李某丙拉出去吓唬吓唬。之后,其和贾某某、陶某某、“黑毛”等人让李某丙躺在轿车后备箱里,把李某丙拉到了商业城东门口。停车后,贾某某问李某丙作弊器的来源,李某丙仍不说,贾某某让“黑毛”拿铁钎去旁边挖坑,李某丙才说作弊器是段某提供的。随后,其和袁某某、贾某某、“黑毛”又用同样的方法威胁李某丁,李某丁说了段某的地址。其几个人带着二人去找段某,但未找到。凌晨三四时许,其和袁某某、陶永涛等人带着二被害人去了“愚公宾馆”,让李某丙、李某丁把事情经过写一下。天亮后,其和陶永涛等人去找段某仍未找到,返回后就让李某丁、李某丙走了。其到济水刑警队办事时,济水刑警队的邓鹏飞拿出几张照片,让其看是否认识照片上的人,说这些人都涉嫌犯罪,后其让袁某某也看了照片。一段时间后,其和袁某某在火车站附近看见一个人很像邓鹏飞他们找的人,就和邓鹏飞联系,后这个人在火车站被抓获。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在游戏厅上班,因店里营业额明显减少,怀疑有人作弊,其和老板杨某就在监控里留意谁在作弊。当天发现两个在捕鱼机前玩游戏的人用作弊器,其将二人叫到办公室,和杨某问他俩作弊器在哪,他俩都不承认,其打了他俩每人两拳,拿皮带打了李某丁。后把他俩分开,杨某在办公室问另一个人(李某丙),其带李某丁到隔壁的仓库。后杨某在李某丙身上找到作弊器,李某丁还是不承认,其用皮带抽他几下。后陶某某、贾某某等人也进到仓库,其有事出去十几分钟,出去时杨某把李某丙叫进了仓库,让二人对质。其再次进来时见李某丁在擦鼻子上的血,不知道谁又打他了。后二人承认作弊器是一个叫段某的人给的,其就和杨某等人带着李某丁去找段某,但是没有找到。随后杨某提议把李某丁带出去吓唬吓唬。其和杨某、贾某某就把李某丁带下楼,让李某丁钻进汽车后备箱里,把他拉到商业城对面的小公园里。到公园后,以要活埋李某丁为由,要李某丁说作弊的次数和牟利的数额。李某丁承认后,其将李某丁带到“愚公宾馆”,杨某和贾某某离开。在宾馆,其让李某丁写用作弊器的经过,又让李某丁写了张1.5万元的欠条。直至早上7时许,杨某和其等人带李某丙去轵城没有找到段某,才让二人走了。杨某曾拿过几个人的照片让其看是否认识,说这些人涉嫌犯罪,遇见的话和济水刑警队的人联系。一段时间后,其和杨某在火车站遇到一个人,觉得是济水刑警队找的人,二人商量后,杨某给济水刑警队的人打电话,刑警队的人到火车站把这个人带走了。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杨某在商业城东门口经营一个游戏厅,他儿子在其经营的跆拳道馆练跆拳道。2012年夏天的一天晚上9时许,杨某与其电话联系让其去他的游戏厅。其到游戏厅后,见办公室有十几个人,其只认识杨某。杨某说有几个人利用作弊器在游戏厅骗走几万元钱被逮住了。其见没有事就走了。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夏天的一天晚上22时许,杨某给其打电话称他的店里发现两个作弊的人,让其去一下。其和几个朋友到游艺厅杨某的办公室,当时屋里有十几个人,杨某指着墙边站的两个人说就是他俩作弊。其朋友踢了其中一个人脸上一脚,那个人流鼻血了,还有人打了这两个人。大约过了半小时,其在一楼电梯门口见到贾某某和“黑毛”等人。过了一会儿,杨某说是一个叫段某的派这两个人来的,要带其中一个人去找段某。其和杨某、贾某某、“黑毛”等人带其中的一个人去找段某,但没有找到。凌晨一二时许,杨某给贾某某说这两个人不老实,贾某某称先拉一个人到公园里活埋吓唬他。后其和杨某、贾某某、“黑毛”把其中一个人放在车后备箱里,拉到商业城东门口“鸿茂斋”饭店附近,贾某某让“黑毛”去挖坑,这个人承认一共赢了三万余元,随后其就离开了现场,离开时是凌晨三四时许。5.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2012年5月15日23时许,其和李某丁、段某在商业城“天坛旅行社”207房间玩时,段某给其一个赌博机作弊器,称这个作弊器可以在赌博机上分,让其和李某丁去“极速游戏厅”试试,其同意了。后其和李某丁到“极速游戏厅”玩捕鱼机,玩不到十分钟,过来两个年轻男子把其和李某丁叫到办公室。屋里坐着三四个年轻男子,其中一个身穿绿色短袖上衣的男子(杨某)先扇了李某丁几耳光,并搜李某丁的身,没有搜出作弊器。后身穿黑色短袖的大个子男子,听其他人叫他袁某某,把其带到了隔壁房间,问其作弊次数,弄了多少钱,其说第一次来不知道。他们在其身上搜出作弊器,扇了其几耳光,袁某某还朝其肚子上、腿上踹了几脚。后来杨某把其带到办公室,拿鞋朝其头上和脸上扇了一二十下;袁某某拿皮带朝其后背抽了三四下,又朝其肚子上蹬了一脚。过了十几分钟,又进来七八个年轻男子,杨某对他们说“就是他俩了”,其中一个年轻男子一脚踹在李某丁的脸上,把他踹倒在地,李某丁的嘴和鼻子当时就流血了。之后屋里的十几个人带着李某丁出去了,另一个穿黑色短袖的男子又拿鞋朝其脸上、头上打了十几下,打完之后其觉得左耳朵听不见了。过了三四十分钟,那十几个人带着李某丁回来了。穿绿色上衣的男子说其不老实,叫四个人带其下楼,让其钻进一辆黑色轿车后备箱,车开了不到五分钟就停了,穿绿色上衣的男子拉着其,并叫人挖坑要埋其。其给他们说好话,他们又把其塞进了后备箱拉回到游戏厅的办公室,让其写事情经过,写完后已经是早上五六时许。穿绿色短袖上衣的男子和他的一个朋友又将其带到商业城“愚公宾馆”三楼的一个房间,其见袁某某、还有两个男子在看李某丁写事情经过,又让其写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后穿绿色短袖上衣的男子带其去找段某,未找到,返回“愚公宾馆”后让其走了。6.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实2012年5月15日23时许,李某丙和其联系一起去商业城“极速游戏厅”玩捕鱼机,其知道李某丙身上带有作弊器,也想弄点钱花花。在“极速游戏厅”李某丙还没来得及作弊,两个人过来把其和李某丙带到了他们的办公室。在办公室,袁某某把李某丙带走,另一个人(杨某)用手和拖鞋朝其脸上扇,并对其进行搜身。后又将其带到另一个房间,房间有袁某某和李某丙等七八个人,袁某某用皮带朝其胳膊和身上抽了几下,杨某用拳头朝其鼻上打了二三下,其鼻子流血了。后杨某派三个人带其去找段某,未找到。回到游戏厅后他们又对其威胁、殴打,其中有一个人带着铲子说去埋李某丙,把李某丙拉走了。又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带李某丙的那些人回来了,说要把其拉去埋了,然后他们四五个人把其带到楼下,让其钻在轿车的后备箱里面,拉到商业城东门口对面的小公园,挖坑要埋其,后又对其殴打。凌晨五六时许,袁某某等人将其带到商业城“愚公宾馆”三楼一个房间,袁某某让其写事情经过。9时许,一个游戏厅里看场子的人,让其打了1.5万元欠条。12时许,他们才让其走了。7.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天的一天晚上23时许,其到“极速游戏厅”值夜班,在监控室其见到杨某、袁某某、杜某,还有两个其不认识的人在房间里。袁某某问那两个人作弊器在哪儿,两人均不说。袁某某把李某丁叫到仓库,杨某在监控室问另一个人。杨某在那人裤腿中找到了作弊器,其蹬了那人一脚。过了两分钟左右,袁某某进来骂这个人,并用拳头打了这个人两下。杨某把这个人带到仓库和李某丁对质,其就出去了。过了20分钟,其见袁某某、杨某带李某丁等人去找作弊器的老板,其跟在后面,但没有找到人。凌晨两三时许,杨某、袁某某等人带着其中一个人出去外边找人,啥时间回来其不知道。凌晨四五时许,其见杨某、袁某某、贾某某等人带着李某丁二人下楼之后就没有再回来。早上7时许,其给杨某打电话,杨某让其到“愚公宾馆”给他们送饭,其到后见杨某、袁某某以及李某丁二人在房间里,李某丁在写字。8时许,杨某和袁某某、翟国平拉着李某丁二人去轵城一个村找作弊器的老板,没有找到人。回来后,袁某某让二人走了。8.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丙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丁左眼部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9.调解协议,证实2013年8月23日,杨某与李某丁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丁0.8万元;2013年9月12日,杨某与李某丙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丙3.8万元。10.济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证明,证实2013年9月23日10时许,民警接杨某、袁某某提供线索,称李某超在济源火车站附近,民警在火车站洗车行将李某超抓获。李某超因涉嫌抽逃出资1000余万元,合同诈骗300余万元,已被刑事拘留。11.发破案经过,证实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杨某、袁某某被抓获归案;2013年3月4日,被告人陶某某被抓获归案。12.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袁某某、贾某某、陶某某在被害人持作弊器作弊时,不能依法正确处理,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致二被害人轻微伤,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贾某某未参与非法拘禁犯罪,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袁某某、陶某某的供述及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贾某某参与了非法拘禁犯罪,因此,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贾某某、杨某的辩护人辩称在游戏厅、公园不属于非法拘禁过程,非法拘禁应从被害人到宾馆开始的辩解理由,经查,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判断是否属于非法拘禁的标准应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是否受到剥夺,本案中被告人发现被害人作弊后即将被害人扣押在游戏厅,并带到公园进行恐吓,以及随后拘禁在宾馆,在此期间被害人均失去了人身自由,因此,本案的非法拘禁行为应从被害人被拘禁在游戏厅开始,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袁某某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贾某某、陶某某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杨某、袁某某提供线索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袁某某、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贾某某对寻衅滋事犯罪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害人在事情的起因上有过错,可以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贾某某一人犯罪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李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杨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经济损失,可以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袁某某、陶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及案发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二、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连欢欢人民陪审员  杨金玲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争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