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潭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梁三美与凌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三美,凌勇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潭民初字第64号原告梁三美,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告凌勇芳,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三美与被告凌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被告已向其保证将于2015年12月30日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三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梁三美负担。审判员 巢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