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右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尼特右旗支行与苏尼特右旗安达肉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德毕力格斯琴毕力格佈和毕力格李品银孙桃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尼特右旗支行,苏尼特右旗安达肉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德毕力格,斯琴毕力格,佈和毕力格,李品银,孙桃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右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尼特右旗支行,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法定代表人:周传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苏尼特右旗安达肉业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法定代表人:格日勒图,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德毕力格,男,1968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斯琴毕力格,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佈和毕力格,男,1970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被执行人:李品银,男,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被执行人:孙桃兰,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尼特右旗支行申请执行苏尼特右旗安达肉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德毕力格、斯琴毕力格、佈和毕力格、李品银、孙桃兰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依法立案执行。苏尼特右旗公证处作出的(2015)苏右证执字第6号公证书已发现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品银名下位于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脑干街巴彦路两处房产,房权证号分别为苏右房权证赛汉镇字第2014-7**号、苏右房权证赛汉镇字第2014-7**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