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与张培刚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张培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927号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展学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邸达、单广婷,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培刚,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与被告张培刚供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