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冯花九、艾存与冀守银、陈泰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花九,艾存,冀守银,陈泰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549号原告冯花九,男,1973年5月生,满族,住南召县马市坪乡。原告艾存,女,1968年1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冯花九妻子。委托代理人李磊,男,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冀守银,男,1966年5月生,汉族,住南召县马市坪乡委托代理人贺元臻,男,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泰昌,男,1982年5月生,汉族,住南召县马市坪乡头道河村。委托代理人张荣根,男,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花九、艾存与被告冀守银、陈泰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以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冯花九、艾存撤回对被告冀守银的起诉。二、准予原告冯花九、艾存撤回对被告陈泰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41元,原告和被告冀守银、陈泰昌各负担1480元。审 判 长 常 洮审 判 员 秦 媛人民陪审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致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