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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3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毛玉秀与宋学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470号原告毛玉秀,女,1967年1月19日出生。被告宋学鹏,男,1968年6月15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玉秀与被告宋学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玉秀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元,减半收取一百六十五元,由原告毛玉秀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超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