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百尚公司吴国强欠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百尚商贸有限公司,吴国强,刘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84-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百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尚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世杰,百尚商贸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国强。第三人刘慰。本院(2013)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吴国强未履行义务。百尚商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吴国强妻子刘慰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该笔债务系吴国强与刘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吴国强、刘慰共同偿还。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刘慰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慰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与吴国强共同偿付申请执行人百尚商贸公司货款95877.9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二、冻结、划拨吴国强、刘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