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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胡绪阳与重庆市南川区风之彩商贸有限公司南平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绪阳,重庆市南川区风之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13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胡绪阳,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风之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鼓楼坝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3982571-3。法定代表人陈晓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雅,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邹莹,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绪阳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风之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绪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胡绪阳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绪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胡绪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云中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