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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11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0年10月15日因收购赃物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6月3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转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丹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初至6月29日,被告人陈某在临海市杜桥镇杜下浦好又多超市对面自己开的棋牌室开设“二八杠”的赌博场头,从中抽头获利达6500元许。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陈某在该赌场内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后于2015年7月21日向临海市人民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扣款收据,归案经过,证人耿某、李某、成某、夏某、杨某、胡某甲、曾某、赵某、朱某、黄某、胡某乙、龙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负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五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屈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