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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广东唯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民联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唯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民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拟稿单位拟稿人民三庭范藜拟稿时间2015.10.28核稿意见(印12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889号原告广东唯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2-1。法定代表人贺继华。被告深圳市民联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2-7。法定代表人黄友明。原告广东唯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民联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唯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继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民联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13年4月开始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装修深圳市民联商贸有限公司公明店与深圳市民联商贸有限公司塘尾店,装修工程余款180万元(支票130万,欠条50万),原被告合同协商约定付款时间为2013年底-2014年底,由于被告公司现已停止营运,其开出的2015年-2016年到期的支票无法兑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2014年工程余款合计18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交易往来,被告为原告装修门店,约定施工过程中预付10%-20%不等的定金,余款在工程完工结算后一年分期支付。支付方式包括现金和支票。截止2014年底,被告尚拖欠原告2013年至2014年工程款共计180万元。2014年9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注明“兹有深圳市民联商贸有限公司欠东莞市唯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5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上述款项承诺于最迟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另,原告向被告开具了支票共计14张,票面金额共计130万元。上述支票中,仅08518171、07024960两张支票已经到期,剩余12张支票均未到期。再查,东莞市唯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广东唯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欠条、支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庭审笔录及庭后补充调查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真实存在,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80万元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偿还。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就其是否偿还工程款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本院依照原告的陈述及庭后补充调查中被告确认没有支付过拖欠的工程款的陈述确认事实。对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共计18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给原告开具的14张支票,虽有12张尚未到期,但由于已到期的两张支票均无法兑现,且被告在法院调查过程中,以明确表示不能继续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在被告明确不能兑现剩余支票的前提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全部欠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全部180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民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唯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万元。如果被告深圳市民联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藜人民陪审员 陈  远  霞人民陪审员 郭  映  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祥  茹书 记 员 银海莹(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