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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王萄与被告张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2081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甲某(王某父亲),男,1966年2月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谈新红,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双全人民陪审员  马士信人民陪审员  雷卫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林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