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法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庆与被执行人朱存明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王磊,王文炬,朱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法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王庆,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文炬,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存明,男,汉族,现服刑。申请执行人王庆、王磊、王文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洋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朱存明债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9535.1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俐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