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诉浏阳市普迹镇金益鞭炮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浏阳市新盛出口花炮厂,浏阳市联盛烟花制造厂,浏阳市喜洋红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普迹镇金益鞭炮厂,赖明武,李绍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55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负责人周建保,行长。被执行人浏阳市新盛出口花炮厂。负责人张运星。被执行人浏阳市联盛烟花制造厂。负责人周英仁。被执行人浏阳市喜洋红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被执行人浏阳市普迹镇金益鞭炮厂。负责人陈海波。被执行人赖明武。被执行人李绍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浏阳市新盛出口花炮厂、浏阳市联盛烟花制造厂、浏阳市喜洋红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赖明武、李绍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确认被执行人均无履行能力且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2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鑫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