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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7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94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万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文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世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