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7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94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万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文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世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