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辖终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陆朋、谢文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负责人张文波,行长。原审被告谢文。原审被告陆荣生。原审被告陶玉章。原审被告陆伟。原审被告宋彦华。上诉人陆朋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306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不明确,应为无效。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上诉人陆朋、原审被告陆荣生、陆伟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若发生争议,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本案中的贷款人为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