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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6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843号原告周开礼,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60号附4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002260115。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60号重庆映像大厦。负责人吴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贵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