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法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三门峡支行申请任连江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高新支行,渑池县武夷实业有限公司,陕县吉昌矿业有限公司,陕县钰林钰矿产品有限公司,任连江,毋小伟,周晓,刘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法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高新支行。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楼。负责人赵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渑池县武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洪阳镇洪阳街*号。法定代表人任连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县吉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县张湾乡迎宾大道南侧河南中安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毋小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县钰林钰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县特色商业区神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郑文红。被执行人任连江,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延庆县公安小区**号楼***室。公民身份证号码1328221963********。被执行人毋小伟,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北大街*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8********。被执行人周晓,男,汉族,1961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南关大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61********。被执行人刘武松,男,汉族,1962年06月15日出生,住渑池县会盟小区**排*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01962********。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渑池县武夷实业有限公司、陕县吉昌矿业有限公司、陕县钰林钰矿产品有限公司、任连江、毋小伟、周晓、刘武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三民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015年6月19日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高新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宏战审判员  路增广审判员  汤静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