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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关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关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周明彪,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原告周某诉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由审判员赵国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卢坤、人民陪审员陈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明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5年12月4日认识后,××××年××月××日按照民间风俗举行婚礼,至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年××月××日生育长子周金金,××××年××月××日生育次子周金荣。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婚前接触时间短,了解不够便草率结婚,婚后逐渐发现彼此的性格存在很大的差异,原、被告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于2012年2月15日外出,至今无法联系。现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原告周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孩子身份情况;2、花江镇凉井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王某2012年2月15日外出,至今无法联系。被告王某未到庭应诉。原告周某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5年12月4日认识后,××××年××月××日按照民间风俗举行婚礼,至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年××月××日生育长子周金金,××××年××月××日生育次子周金荣。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2月15日外出,至今无法联系。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后本应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但被告王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长达三年之久。双方感情得不到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证实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国  宗审 判 员 卢    坤人民陪审员 陈    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佳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