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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314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郑某甲,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郑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殿平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郑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没有责任感,对家庭不闻不问,家中的大事小事全部压在原告一人身上,原告曾出于对孩子的考虑处处对被告忍让,但原告的宽容和软弱没有使被告有丝毫的改观,现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结束这段令人身心憔悴的婚姻,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郑某甲辩称,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郑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2014年10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七年有余,且生育一个男孩,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除了自己的陈述外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相关心,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艾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