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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谢萌与尹阿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萌,尹阿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966号原告:谢萌,沈阳机务段职工。被告:尹阿楠。原告谢萌与被告尹阿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高山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阿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萌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7日签订借条,原告谢萌借给被告尹阿楠45000元,被告在借条上签字。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7月7日,现已到期,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不予理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今原告起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谢萌与被告尹阿楠系战友关系。2014年5月7日,被告尹阿楠向原告谢萌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谢萌借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还款日2014年7月7日。借款人:尹阿楠。2014年5月7日。”被告尹阿楠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庭审中,原告谢萌自认实际交付被告款项数额为30000元,被告分多次共偿还1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经本院核实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有被告尹阿楠签名捺印的《借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被告尹阿楠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定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现被告逾期拖欠原告借款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自认被告曾偿还借款人民币130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数额为原告实际交付被告的款项30000元减去被告已经偿还的款项13000元,即17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阿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萌尚欠借款人民币17000元。如果被告尹阿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0元,由被告尹阿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