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朱晓刚与卢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刚,卢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800号原告朱晓刚。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朝阳。原告朱晓刚诉被告卢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晓刚委托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朝阳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本人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使用一个月,还款日期为2014年10月14日,如逾期未能偿还所借款项,自愿承担10%违约金。2014年9月15日被告收到借款,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不能偿还借款,构成违约。被告言而无信借款不还,又不与原告照面。原告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1万元。被告卢朝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据(条)一张,主要内容是:“今借到朱晓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人家庭住址:荥阳市塔山路华晨阳光公寓3号楼6单元5楼西户。借款人身份证号:410121198410136534。借款人电话号码:1583807****。借款日期:2014年9月15日,还款日期:2014年10月14日、借款人:卢朝阳。”借据(条)另附条款:一、借款原因:因本人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现短缺一部分资金,特向朋友借款。二、借款担保与抵押:因卢朝阳急需资金周转,孙子明自愿为其担保,一直到本金和违约金还清。如逾期不还,持借条人可同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索要本金和违约金。三、担保人:孙子明。四、违约金:借款人卢朝阳如逾期未能偿还所借款项,自愿承担10%违约金(以万元每日计算),借款人:卢朝阳,借款日期:2014年9月15日。收到条:卢朝阳今收到朱晓刚现金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整。收到日期:2014年9月15日。”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10万元至今未还的事实。被告卢朝阳未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出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被告卢朝阳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朱晓刚借款10万元,并于2014年9月15日给原告出具借据(条)一张,主要内容是:“今借到朱晓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人家庭住址:荥阳市塔山路华晨阳光公寓3号楼6单元5楼西户。借款人身份证号:410121198410136534。借款人电话号码:1583807****。借款日期:2014年9月15日,还款日期:2014年10月14日、借款人:卢朝阳。”借据(条)另附条款:一、借款原因:因本人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现短缺一部分资金,特向朋友借款。二、借款担保与抵押:因卢朝阳急需资金周转,孙子明自愿为其担保,一直到本金和违约金还清。如逾期不还,持借条人可同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索要本金和违约金。三、担保人:孙子明。四、违约金:借款人卢朝阳如逾期未能偿还所借款项,自愿承担10%违约金(以万元每日计算),借款人:卢朝阳,借款日期:2014年9月15日。收到条:卢朝阳今收到朱晓刚现金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整。收到日期:2014年9月15日。”后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被告卢朝阳向原告朱晓刚借款10万元,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卢朝阳为原告出具的借条等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就借款期限有约定,但就借款利率未作出明确约定,本院依法酌定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被告如逾期还款,则应承担10%的违约金(以万元每日计算),原告现主张1万元的违约金,不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朝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晓刚借款本金十万元;违约金一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9月16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卢朝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晓丽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高红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佳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