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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发连与朱江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发连,朱江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49号原告:周发连,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肥东县。被告:朱江石,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发连诉被告朱江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经和解,其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发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发连负担。审 判 长  驭 风人民审判员  纪雪梅人民陪审员  崔冠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