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发连与朱江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发连,朱江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49号原告:周发连,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肥东县。被告:朱江石,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发连诉被告朱江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经和解,其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发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发连负担。审 判 长 驭 风人民审判员 纪雪梅人民陪审员 崔冠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