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民字第3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汉定与俞孙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3674号申请执行人:王汉定。被执行人:俞孙霞。申请执行人王汉定与被执行人俞孙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诸枫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应履行80000元,执行费1100元。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36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骆未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