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袁海波与韦强、傅夕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625号原告袁海波。委托代理人赵毅,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强。委托代理人赵显鹍,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小燕,青岛市北君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夕俭。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波与被告韦强、傅夕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美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