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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袁海波与韦强、傅夕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625号原告袁海波。委托代理人赵毅,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强。委托代理人赵显鹍,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小燕,青岛市北君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夕俭。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波与被告韦强、傅夕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美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