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大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50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59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安某,男,汉族,1955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拉毛卓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