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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刑初字第3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06年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处以罚款三千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菲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1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金华市金婺大桥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人口信息资料;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查询结果;查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瑾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