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朱宝荣与郭太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828号原告:朱宝荣,女,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太岭,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宝荣诉被告郭太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宝荣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太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宝荣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宝荣撤回对被告郭太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宝荣承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