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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任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杨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51号3号楼26-2,组织机构代码20318918-1。法定代表人谢坤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军,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杨,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上诉人重庆宏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涪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51号3号楼26-2,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均在重庆市南岸区,故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涪陵区,故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中林代理审判员  周 扬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明洪 关注公众号“”